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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横向项目合同签订服务指南
日期: 2017年08月11日 17:54      信息来源:      作者:

一、合同签订要求

1.校内各部门与校外单位签订科研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一律以“湖南理工学院”的名义,并加盖“湖南理工学院合同专用章”。

2.项目负责人在撰写合同时,需根据所签订合同的类别使用科技部提供的合同文本(学校科技处网站“下载专区”中下载)。

二、合同签订条款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二)合同的有效期限。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具体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的增减。

三、技术合同认定

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如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中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条款,由科技处(或个人)至岳阳市科技局办理技术合同审核,经省科学技术厅复核,凭开具的《湖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至学校计财处开具免税的技术合同发票;不属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合同书,岳阳市科技局将不予认定登记即不能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至学校财务处开具普通税务发票(税金由个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技术合同包括:

1.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四、合同签订程序

1.项目负责人按合作类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下载科技部标准合同文本,起草合同书。

2.合同书至少一式四份(对方单位、学校科技处、学校审计处、课题组各执1份),对方需开具技术合同免税发票的,请严格遵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可在科技处主页管理文件中下载)按合同文本所列各项内容认真填写,并增加两份合同书(市科技局、学校财务处各执1份)。

3.先将合同初稿(1份)经所在院(部)负责人审查,交科技处,由科技处联系审计处进行审核后通知个人领取初稿(同时在科技处领取《湖南理工学院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单》),对初稿进行修改并打印定稿,部分填写和办理《湖南理工学院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单》,然后将初稿、定稿和《湖南理工学院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单》同时上交科技处。

4.审计处对技术合同进行审核签批意见,法律顾问签署意见,主管校长签字后,审计处加盖学校技术合同专用章。该项手续均由科技处代为办理。

5.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科技处、审计处各留存一份,如需开具技术合同免税发票的,将经甲乙双方盖章生效的技术合同原件至少二份留存科技处,由科技处代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需到市科技局、省科技厅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复核)。

6.经费到账后,到财务处开具收据,将收据交科技处办理签字手续,办理了技术合同认定的到科技处领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由个人至财务处开具技术合同免税发票。

五、合同签订建议

1.政策索引。免征增值税:(1)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2)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免征企业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提供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市场发展专题之技术转移交易类后补助(1)科技成果转移化输出(转让)补助(技术输出方):重点支持我省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输出方),以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和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等形式,将本单位的应用科技成果在湘进行转移转化的活动。根据其上一年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实现的技术交易额和进行转移转化的区域,给予适当补助。(2)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补助(技术受让方):重点支持我省企业(技术受让方)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省内、省外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和产业的活动。根据其上一年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实现的技术交易额,结合经认定登记后,技术成果的转化成效(形成的销售收入、上缴利税等),给予适当补助。

2.免税建议。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合同时,严格按照合同签订要求执行(特别是格式和盖章要求),仔细斟酌合同名称和内容,尽量向相应政策支持方向靠拢,尽量杜绝认定时的不必要纠纷和麻烦。

六、合同签订联系

科 技 处 许怡学 办公楼509室 8640174

审 计 处 谭胜兰 办公楼516室 8640449

财 务 处 曹华杰 办公楼215室 8640008

法律顾问 左平良 政6163银河官方网站 13975050669

附件:《湖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指南》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8月(以宣传手册形式发放)

湖南理工学院科技处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湘北大道

电话:0730-8646329